【張子傑】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144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
【Lin Tony】評論
重點是看完一堆字後還選錯,超嘔
【馬到成功】評論
這是考「行政契約」章節的指導,有限書面約定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44條)。跟大家想的「行政指導」不一樣,「行政指導」在第六章(第166~167條),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行政程序法167條)。
【110年人事行政高考必考上】評論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實益(一)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135以下之規定。AP"§135:「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則若為行政契約,則須適AP"§135以下之規範。(二)契約自由原則的問題私法契約重視『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然契約自由原則在公法領域應予適度限縮。(三)契約調整的寬嚴私法契約所生的權利義務,除經契約當事人同意外,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得片面調整or變更之必要者,則屬例外;反之,行政契約之締結(AP"§136),多與公共利益相涉,基於維護公益的考量,行政機關於一定要件下,得片面調整、變更契約內容甚至是終止契約。(cf.AP"§146單方調整、§1...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行政契約的行政指導§144書面為之
【好運柴犬】評論
(A)行程145條一項(B)同法145條二項(C)同法144條(D)行程147條第一項、第二項
【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評論
行政程序法146和147行政機關v.s.人民行政契約之調整終止同樣規範: 調整or終止之決定,均應有(a.) 補償相對人"財產"損失 及 (b.)"書面"敘明理由之前提作為。(c.) 相對人對補償金有不服,均得向行政法院提出一般給付訴訟。二者差異: 調整or終止契約的發動原因、發動方&履約強制性不同>>◎發動原因146: 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147: 發生非得預料之情事重大變更,原約顯失公平原則◎發動方146: 行政機關147: 行政機關or人民任一方均可◎履約強制性146: 契約經調整,相對人(人民)認難以履行,得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147: 契約經調整,相對人(人民)已獲補償金,得由行政機關命繼續履約※調整or終止,不一定自始互斥僅能擇一,也不一定是調整→終止的固定發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