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芹】評論
關於本題(D)「公物的成立:1.事實狀態成立之公物:(略)2.因法律行為而成立:因公法上之法律行為而成立公物者,學理上稱為提供公用,提供公用者有各種不同之方式,例如:舉行啟用之典禮或儀式、張貼公告、發布使用.....看完整詳解
【Ying Chi Tsai】評論
公物1.一般使用:一般人不需經許可,得逕依公物之設置目的使用。人民對此無公權力,只有反射利益。加強之一般使用:如道路沿線之居民,仰賴道路作為出入通行之途徑,即「沿岸居民權」,人民有公權力使用之,並有權干涉他人之一般使用。2. 特別利用:超過一般使用之限度,經許可對於公物而為使用,通常可能干涉第三人對於公物之一般利用權利,故需經公物之主管機關許可3. 特許使用:公物管理機關在特定公物上依法規,或在其裁量範圍內,為特定人創設公物上之特別利用權,使其得繼續占有使用。此時,利用人享有排他之權利,而對該公物而使用。此種許可通常課予利用繳納使用費之義務,而該利用並附有一定之期限
【臭小子】評論
以下三種方式皆能: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評論
關於本題(D)「公物的成立:1.事實狀態成立之公物:(略)2.因法律行為而成立:因公法上之法律行為而成立公物者,學理上稱為提供公用,提供公用者有各種不同之方式,例如:舉行啟用之典禮或儀式、張貼公告、發布使用.....看完整詳解
【Jeff.Lee】評論
依照公物設置的目的,可分為一般使用與特別使用1.一般使用:合於公物設定目的的使用。(C毋庸申請許可)2.特別使用:超乎設定目的的使用,利用道路作為婚喪喜慶的場地。(A應申請許可)3.特許使用:指公物的使用須經公物主的同意,僅限特定人可使用。https://reurl.cc/ErDL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