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CC~復胖噠!!!!!】評論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5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命限期回收銷毀產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後,食.....
【國考安陵容】評論
《試解,有錯請糾正》一、觀念通知 行政院原子委員會判定某食品有輻射安全之虞,僅屬事 實行為;若業者不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二、行政處分 臺北市政府依據「食品安全管理法」對業者作成不利益 行政處分;業者如不服,得於訴願法救濟時間內向其訴 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陳俊宇】評論
(一)復貴處108年2月26日院臺消保字第1080166995號函。(二)按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商品含天然放射性物質且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該商品之製造者、經銷者、販賣者或持有者自主管理、回收、改善、廢棄或為其他處理。」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3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第3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5條規定...
【手機女孩MIM】評論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yuxun.xu】評論
臺北市政府請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協助判定(職務協助)但做成行政處分者,仍為臺北市政府
【大榴槤】評論
臺北市政府查獲某批市售食品,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判定有輻射安全之虞只是以原能會的檢驗,為行政處分做成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