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雅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0.依土地法有關處分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B)應以共有人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為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C)應以共有人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四分之三者,其人數不予計算(D)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為四分之三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修改成為10.依土地法有關處分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