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pple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解 釋 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用戶】Chanlder Che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100 年 1 月,釋字第 684 號解釋公布,宣示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權利受侵害的學生也可以提起行政爭訟。釋字第 684 號公布後,有人認為這是大法官們在建國百年對學生權利保障的最大禮物,但也有大學師長認為莫名其妙,造成學校綁手綁腳。究竟我們要如何看待釋字第 684 號解釋,本文以下即作簡略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