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4 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海運業務收 入得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幾年, 不得變更?
(A)3年
(B)5年
(C) 10 年
(D) 15 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3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經營海運業務收入經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者,一經選定,C應連續適用十年,不得變更;適用期間如有不符合第一項所定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核定者,自不符合一定要件之年度起連續五年,不得再選擇依前項規定辦理。第 24-4 條所得稅法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經營海運業務收入經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者,一經選定,C應連續適用十年,不得變更;適用期間如有不符合第一項所定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核定者,自不符合一定要件之年度起連續五年,不得再選擇依前項規定辦理。第 24-4 條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