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國民教育法制定的「強迫入學條例」,其第 2 條規定適齡國民是指從幾歲到幾歲?
(A) 12~15 歲
(B) 7~15 歲
(C) 6~15 歲
(D) 13~15 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8919
統計:A(35),B(725),C(6821),D(7),E(0)

用户評論

周 士民】評論

第七條(入學兒童之造冊及通知入學)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學。  前項所定之調查造冊,必要時戶政機關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

Adam Lee】評論

憲法為6~12歲

Tim Liu】評論

<強迫入學條例第2條、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02&FLNO=2

Elaine Kuo】評論

五月造冊,六月分發,三月就開始報名(還有學校三月就額滿),好奇怪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