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關於檢察官舉證責任與法官調查證據界線之論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對於被告不在場證明,負舉證責任
(B)檢察官對於被告主張正當防衛,不負舉證責任
(C)法官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D)法院在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應依職權調查,不限對於被告有利或無利之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34659
統計:A(153),B(13),C(106),D(80),E(0)

用户評論

【用戶】c5838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D選項 依據最高法院101年第二次刑庭會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

【用戶】dece.tw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謝謝,又是「得」跟「應」...@@

【用戶】c5838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C選項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係指法院於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白,而有釐清必要,且有調查可能時,得斟酌具體個案之情形,依職權為「補充性」證據調查,非謂法院因此即負調查之義務.本題是問檢察官跟法官調查證據界線,主要是討論舉證責任歸屬之問題.而非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