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勛】評論
B.錯在皆應,"應"就好了行政程序法154條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公告換句話說,有緊急狀況,可以不用預告就是了
【Kawabanga】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二、訂定之依據。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Hui】評論
(A)行政機關及人民皆有提議訂定權行程法第152條第1項: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B)為達行政透明化的目標,法規命令皆應經過草案預告程序行程法第154條第1項: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二、訂定之依據。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C)法規命令皆應經聽證程序,以便完整傾聽民意行程法第155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D)行政機關因授權而訂定法規命令者,得於發布後再行請求上級機關核定行程法第157條第1項: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