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所定內部人交易之民事賠償責任,其賠償對象為下列何者?
(A)該內線交易行為之相對人
(B)因該股票之交易而受有損害之人
(C)就該股票有交易行為之善意投資人
(D)當日就該股票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橙子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所定的內線交易,指的是「發行人、上市櫃公司、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法定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之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本人職務、關係、機會或他人之便利,進行買賣證券之行為」。如果內部人因進行內線交易而對該公司、他人或證券投資人造成損害,將負起相關的賠償責任。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3項,受到內線交易行為損害之人,可以向內部人請求賠償,而這裡的「受到內線交易行為損害之人」,是指當日就該證券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換言之,如果當日就該證券善意從事相反買賣的人,因內部人的內線交易行為而遭受損害,那麼這些人就可以請求內部人賠償損害。因此,答案為(D)當日就該股票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