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n-yi Su】評論
改為國民教育的,應該是"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
【林易潔】評論
國民教育法:家長有參與學校事務的權利教育基本法:教育選擇權
【Chanlder Chen】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國民教育法第 4 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
【逢考必過】評論
看起來教基法賦予家長選擇教育權國教法賦予機關興辦教育類型供學習者或輔導者選擇被規範的主體不一樣不知道對不對,懇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