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竊盜罪與強盜罪皆是行為犯,構成要件行為均係竊盜行為,只要客觀上具備破壞持有建立持有,主觀有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即構成要件該當,無庸檢討結果及因果歸責。竊盜與強盜的差別在於手段不同,前者是和平手段,後者是強脅致使不能抗拒。既然兩者差別僅在手段,則既未遂標準自無不同。兩者均只要主客觀構成要件實現,行為人即既遂,最終被害人之整體財產法益有無減少在所不問。例如,行為人搶銀行拿槍喝令所有人不准動(=強脅致使不能抗拒),亦已觸及現金(=破壞舊持有建立新持有),客觀構成要件已成立,主觀具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自屬既遂。若無人反抗則行為終了,但若當場被制服,表示既遂後犯罪行為尚未終了,該段時間內他人仍可主張正當防衛(針對對行為人之傷害及妨害自由),及仍有追回被盜之物的可能性而已。
【Aiakos Lee】評論
是強盜未遂,也還沒搶成功,怎能論既遂?
【趙偉宸】評論
甲將錢拿在手上,已經在支配之下,所以應該論以既遂,才疏學淺,望請指正。
【JHIHZUN WU】評論
又是某大題目 不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