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甲向乙索錢買酒,乙稱錢不夠,甲伸手拿取乙皮包查看,乙不滿而與甲發生拉扯。乙拿出水果刀朝甲背部刺三次(無危及生命之虞),甲發現流血,旋即奪取乙手中之水果刀,並揮刀用力朝乙頸部刺入,切斷右頸靜脈,引起出血性休克死亡,刀柄、刀刃亦斷裂分離。甲成立何罪?
(A)殺人罪
(B)殺人行為防衛過當
(C)殺人行為得主張正當防衛
(D)成立誤想防衛,論以過失致死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0837
統計:A(241),B(162),C(26),D(2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A

用户評論

林靜雨】評論

我想D不行的原因是因為,甲先做出不法行為,才使乙那水果刀防禦,而誤想防衛的前提是要防衛者本身沒有不法行為為前提,所以甲不能主張,又甲拿刀朝乙頸部刺入,甲當下對此行為會傷害乙的生命身體有認識,所以該當故意,非過失

amovie1102】評論

刑法上之正當防衛,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而言;至不法之侵害究屬現在或業已過去,則應權衡個案當時之型態及情節,從客觀上加以審酌判斷。原判決理由認定上訴人持刀揮舞造成被害人前開三處較淺刀割傷部分,固可謂係防衛行為。但上訴人既已持刀劃割傷被害人,應知已達嚇阻被害人繼續攻擊之效果,上訴人竟持刀猛力先後刺入被害人左胸及左上背部,且上訴人於持刀刺向被害人心臟要害後,已使被害人喪失攻擊及抵抗能力,卻再持向被害人左上背部猛力刺下,顯係基於報復之犯罪意思,非屬防衛行為(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5809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