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in-chun W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大法官解釋 1.立法院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單位--------此侵害大學內部組織自主權2.行政機關也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內容及課程訂定,妨礙教學 研究自由 3.各大學訂定碩士生資格考第二次未通過即退學-----屬大學自治範疇 (為維持學術品質 ,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權責,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的學生予以退學,屬於大學自治範疇)
【用戶】陳之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有高手可以解釋其他錯在拿那嗎
【用戶】Wendy Chi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成績未符合一定標準之學生,大學得予以退學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