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08a41018】評論
下列關於「刑之加減」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無期徒刑加重者,為死刑 刑法第65條第1項「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B) 死刑減輕者,為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 刑法第64條第2項「.....看完整詳解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XA無期徒刑加重者,為死刑→無期徒...
【tuohuan】評論
刑罰加重之限制與標準拘役加重時,僅加重其最高度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