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汽車駕駛人搶越行人穿越道,得逕行舉發。(A)O(B)X
8.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者得逕行舉發。(A)O(B)X
9. 汽車駕駛人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得逕行舉發。(A)O(B)X
10.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A)O(B)X
11.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A)O(B)X
12.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A)O(B)X
13. 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A)O(B)X
14.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A)O(B)X
17.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A)O(B)X
18.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未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A)O(B)X
19. 汽車駕駛人未繳清其所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前,不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各項登記。(A)O(B)X
20. 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A)O(B)X
21.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A)O(B)X
22. 使用偽造之牌照,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A)O(B)X
23. 未領用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A)O(B)X
24.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除罰鍰及禁止行駛外,其車輛並沒入之。(A)O(B)X
25. 變造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A)O(B)X
26. 塗改客車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A)O(B)X
27. 引擎號碼,與原登記位置不符,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改正。(A)O(B)X
28. 牌照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可禁止其行駛。(A)O(B)X
29. 汽車行駛於道路時,其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A)O(B)X
30. 號牌污穢,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A)O(B)X
31. 計程車應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缺一不可。(A)O(B)X
32. 計程車不可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A)O(B)X
33. 汽車逾期二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