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 行經長隧道,當交通壅塞或發生緊急事故時,應利用車行聯絡隧道逕行迴車,趕快駛離現場。(A)O(B)X
372. 交通案件之處罰其刑事責任部分,仍適用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之。(A)O(B)X
383.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不須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即可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A)O(B)X
384.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高速公路時,應於距離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A)O(B)X
385.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A)O(B)X
386.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資料。(A)O(B)X
387.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事故時不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A)O(B)X
388.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A)O(B)X
389.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工作。(A)O(B)X
390.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除受其它處罰外,並應施以定期講習。(A)O(B)X
39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除受其它處罰外,並應施以臨時講習。(A)O(B)X
39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將汽車的消音器拆除,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除受其它處罰外,並應施以臨時講習。(A)O(B)X
393.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闖越鐵路平交道除受其它處罰外,並應施以臨時講習。(A)O(B)X
394.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對汽車駕駛人施以臨時講習。(A)O(B)X
39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A)O(B)X
396.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A)O(B)X
397.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A)O(B)X
39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A)O(B)X
399.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A)O(B)X
400. 為維護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A)O(
2.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某線道路禁止車輛通行。(A)O(B)X
3.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A)O(B)X
4. 道路因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時,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車輛通行。(A)O(B)X
5. 違規停車之取締,不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A)O(B)X
6. 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不得逕行舉發。(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