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5. 計程車駕駛人於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前,在同一營業區域內之執業地異動,應向新執業地警察局申請參加地理環境測驗。(A)O(B)X
466. 計程車駕駛人於5年內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者,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A)O(B)X
467.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係屬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應記載事項之一。(A)O(B)X
468. 更改姓名可於辦理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不受異動辦理期限為15日之限制。(A)O(B)X
469.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係屬執業登記執業事實之一。(A)O(B)X
470. 汽車之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等可以變更,但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A)O(B)X
471. 汽車之輪胎隻數或尺寸,可以變更,但必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A)O(B)X
472. 汽車之引擎與車架,可以變更,但必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A)O(B)X
473. 汽車之煞車作用設備視需要可以變更,但必須向監理單位辦理異動登記。(A)O(B)X
474. 汽車的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不可以變更。(A)O(B)X
475. 汽車的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及防滑煞車系統)不可以變更。(A)O(B)X
476. 汽車的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不可以變更。(A)O(B)X
477. 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者,不需要向監理單位申請檢驗與異動登記。(A)O(B)X
478. 自用小客車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A)O(B)X
479. 計程車應於儀錶板上右側與右前座椅背設置執業登記證插座,並於右前座椅背標示牌照號碼;未經核定之標識及裝置不得設置。(A)O(B)X
480. 年滿60歲之職業駕駛人經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其駕照換發有效期限為1年,至年滿68歲止。(A)O(B)X
481. 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審驗一次。(A)O(B)X
482.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A)O(B)X
483.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0公里。(A)O(B)X
484.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0公里。(A)O(B)X
485. 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A)O(B)X
486. 聞有工程車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A)O(B)X
487. 汽車駕駛人行近多車道之圓環,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A)O(B)X
488.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不分幹線道支線道時,右方應讓左方車先行。(A)O(B)X
489. 行駛於長隧道內若發生火災時,應熄火停車,所有人員攜帶貴重物品下車,鑰匙留置車內,並不得上鎖,以便搶救人員移置車輛。(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