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時(A)不得(B)得(C)應 申請於行車執照及牌照申請書上加註服務業者之名稱及地址。
238. 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時,應依(A)公路主管機關(B)商業主管機關(C)警察主管機關規定之契約書範本簽訂契約。
239. 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A)公路主管機關(B)商業主管機關(C)警察主管機關 核准後實施。
240.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A)以一車為限(B)以二車為限(C)沒有限制自購車數。
241.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與欲申請輪替駕駛營業之駕駛人關係除配偶外,應為(A)同戶直系親屬(B)同戶三等內親屬(C)直系親屬。
242.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A)得(B) 不得(C)視情形 申請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駕駛。
243.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A) 得(B)不得(C)視情形 僱用其他人駕駛其車輛。
244.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核發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A)前(B)後(C)同時 繳驗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245.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A)得(B)不得(C)可視需要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246.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A)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B)不必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C)無強制規定。
247.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A)車輛價格、分期付款(B)強制保險事宜(C)權利義務事項 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
248.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人之爭議事件,先由(A)公路監理機關(B)雙方聘任律師(C) 雙方公、工會 會同社會公正人士調解。
249.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戶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應向當地(A)公路監理機關(B)公路主管機關(C)警察機關。
250.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所指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是指依(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B)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第7條規定所選拔出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251.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機場排班車輛標識漆應繪於(A)後門兩側(B)前門兩側(C)後車窗明顥處。
252.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營運以(A)車輛所有人(B)車行老闆(C)駕駛人 為負責人。
253.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分別取得不同機場排班登記證者,應於取得第二張機場排班登記證後(A)7日內(B)15日內(C)30日內,主動繳回一張機場排班登記證
254.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經核准辦理人、車登記取得機場排班登記證後,因重要事故或疾病(A)不得(B)可以(C)有條件 申請代替、頂替或變更。
【已刪除】102.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停車處所(A)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B)彎道(C)二者皆是。
255.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營運如更換車輛,應以合格車輛向(A)公路監理機關(B)登記證機核發警察機關(C)航空警察局 申辦。
256. 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A)3年內(B)4年內(C)5年內。
【已刪除】103.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停車處所(A)道路修理路段(B)公共場所出入口(C)二者皆是。
【已刪除】104. 在高速公路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小型車輛時速在70公里時,前後兩車間最少距離應為(A)25公尺(B)35公尺(C)45公尺。
257. 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規定須在(A)1,800(B)1,900(C)2,000立方公分以上
258. 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A)4年(B)3年(C)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