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在雙向二車道上〝欲〞超越前行車,發現對向有來車,應該(A)立即減速放棄超車(B)馬上加速搶先超越(C)按鳴喇叭,促來車減速或避讓。
205. 因住院、出國等事由,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未能按時限參加年度查驗時,可持執業登記證原照及有關證明,向發證警察機關申請補辦審驗,但須在出院或回國後(A)1個月內(B)3個月內(C)6
206.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是依(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B)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C)公路法 規定訂定
207. 依法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A)駕籍地(B)戶籍地(C)執業地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
208. 汽車駕駛人初次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A)測驗及格始得參加執業前講習(B)先參加執業前講習再測驗(C)依各縣市警察局規定參加執業前講習及測驗順序。
209. 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之測驗與執業前講習及在職講習區域之劃分,由(A)交通部路政司(B)公路總局(C)內政部警政署 定之。
84.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哪些人需繫安全帶(A)汽車駕駛人(B)前座乘客(C)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 :3
210. 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時間合計為(A)6小時(B)8小時(C)12小時。
211. 下列何者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執業事實(A)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B)職業駕駛執照(C)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
212. (A)3年內(B)5年內(C)6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
85. 在行車時速40公里之路段汽車拋錨無法移置時(A)應在車身後方5至3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識(B)開亮所有車燈,並時常連續按鳴喇叭(C)顯示前後燈即可。
213.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逾保留期間內未申請恢復執業,欲在執業時(A) 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B)申請恢復資格後執業(C)向公路監理機關領回。
214. 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應具(A)設籍組織區域內且持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者(B)領有當地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經查證已考取執業登記證尚未領證者(C)以上皆是。
215.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A)3個月(B)半年(C)1年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
86.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如車道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在慢車道上行駛車輛(A)不得左轉(B)未設禁止左轉標誌者,即可以左轉(C)並無規定。
216.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A)車籍地之公路監理機關(B)戶籍地之警察機關(C)原發證之警察局 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
87. 汽車行駛至多車道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未利用左轉彎專用道,或未設左轉彎專用道路口,未利用內側車道轉彎者,應處新臺幣(A)600元號以上1,200元下(B)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C)900元
88. 車輛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道路左側時,應該(A)加速快行(B)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路旁行人(C)多按鳴喇叭,使對面來車知道。
89. 汽車在市區或交通頻繁處,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距離,應保持(A)1公尺以上(B)3公尺以上(C)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90. 汽車按鳴喇叭規定(A)不得連續按鳴3次以上(B)得連續按鳴4次(C)按鳴次數無限制。
217.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者,經補辦查驗後其年資(A)視同連續,該段期間應予扣除(B)視同連續,該段期間不扣除(C)視同中斷。
218.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何種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A)逾齡駕駛者(B)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C)執業登記經依法廢止者。
219.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A)民法(B)刑法(C)保險法 之規定。
91. 汽車會車時,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A)2公尺(B)1公尺(C)半公尺。
92. 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修復後應實施(A)定期檢驗(B)臨時檢驗(C)申領牌照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