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發生車禍對方車輛逃逸,可否申請理賠(A)可以(B)不可以(C)由保險公司認定。
221.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無過失可否申請理賠(A)可以(B)不可以(C)由保險公司認定。
93. 汽車行駛同一車道,前車如須減速暫停時(A)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B)要停就停,不必顯示燈光與手勢(C)先減低速度,再慢慢停車即可。
222.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A)10日(B)30日(C)60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
223.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應以(A)駕駛人(B)車輛所有人(C)每一個別汽車 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
22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不滿30日不得發給(A)執業登記證(B)牌照(C)以上皆是。
225. 依公路法規定計程車牌照應依照該縣、市(A)計程車車輛數(B)計程車車行數(C)人口 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94.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除罰鍰外,牌照應(A)吊扣3個月(B)吊銷(C)吊扣6個月。
226.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A)3年(B)6年(C)10年 以上。
95.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違規人,於違規舉發通知單簽收欄簽名收受通知單,其代表(A)承認違規事實(B)已收受該通知單(C)以上皆是。
96.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上依規定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A)一樣不變(B)減輕其刑(C)加重其刑。
97. 汽車駕駛人違規併排停車將處罰鍰新臺幣(A)600元至1,200元(B)900元至1,800元(C)1,200元至2,400元。
98.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臨時停車處所(A)人行道(B)彎道(C)二者皆是。
99.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臨時停車處所(A)槽化線(B)行人穿越道(C)二者皆是。
100.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停車處所(A)交通島(B)槽化線(C)二者皆是。
227.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A)得(B)不得(C)換車期間才可 受僱為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228. 曾犯(A)傷害罪(B)詐欺罪(C)侵占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29. 最近(A)1年(B) 3年 (C)5年 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30. 最近(A)1年(B)3年(C)5年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31. 最近(A)1年(B) 3年 (C)5年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32. 計程車駕駛人曾犯毒品危害條例判決罪刑確定,經執行完畢者(A)滿5年(B)滿10年(C)不可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33. 曾犯偽造文書案經判決確定在假釋中(A)可以(B)不准 (C)可視情形 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34. 曾犯公共危險案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A)可以(B)不准(C)可視情形 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35.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規定可接受(A)計程車運輸合作社(B)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C)一般駕駛人 之委託辦理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撤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236.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規定(A)可以(B)不可以(C)視情況評估 貸款予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購車或給予擔保分期付款購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