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38. 汽車變換車道時,應先(A)按鳴喇叭(B)開亮頭燈警示(C)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已刪除】139. 在彎道、坡道、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等處(A)可以迴車(B)不得迴車(C)減速至5公里左右始可迴車。
【已刪除】140. 汽車行駛中遇濃霧,應該(A)使用方向燈(B)煞車燈(C)開亮頭燈。
【已刪除】229. 最近(A)1年(B) 3年 (C)5年 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已刪除】141.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多少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A)10公尺(B)20公尺(C)30公尺。
【已刪除】142. 在彎道、狹路、橋樑、圓環、隧道、鐵路平交道、單行道、快車道、陡坡等危險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所(A)不得倒車(B)可以倒車(C)速度減慢後始可倒車。
【已刪除】143. 汽車停車時應(A)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B)緊靠道路左側(C)在比較方便路段。
127.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A)40公里
【已刪除】128. 行車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A)10公里以下(B)15公里以下(C)20公里以下。
【已刪除】230. 最近(A)1年(B)3年(C)5年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129. 速度較慢之小型汽車,應行駛(A)內側車道(B)外側車道(C)慢車道。
130.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行駛,小型車應行駛(A)內側車道(B)外側車道(C)內外側車道均可,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
【已刪除】131. 汽車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時,應該(A)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B)多按鳴喇叭,使行人注意(C)加速通過以免人車擁塞。
【已刪除】144. 車輛引擎底盤、電系、車身損壞不堪使用時,應(A)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繳回牌照(B)報廢之車輛任意丟棄(C)連同號牌賣給舊貨商人。
132. 汽車在峻狹坡道路會車時,應該(A)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B)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C)沒有規定。
【已刪除】145. 後車超越前車時,應該(A)由前車右側超車(B)由前車左側超越(C)沒有規定由那側超越。
【已刪除】146. 在鐵路平交道、交岔口、快車道、行人穿越道(A)可以停車(B)可以臨時停車(C)不得臨時停車。
【已刪除】231. 最近(A)1年(B) 3年 (C)5年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已刪除】232. 計程車駕駛人曾犯毒品危害條例判決罪刑確定,經執行完畢者(A)滿5年(B)滿10年(C)不可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已刪除】233. 曾犯偽造文書案經判決確定在假釋中(A)可以(B)不准 (C)可視情形 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已刪除】133. 在市區交通頻繁之道路(A)按鳴喇叭兩長聲後,可以超車(B)按鳴喇叭兩短聲後,可以超車(C)不可鳴喇叭或超車。
134.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該(A)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B)依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通過(C)按鳴喇叭加速通過。
【已刪除】147. 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修復後應實施(A)定期檢驗(B)臨時檢驗(C)申領牌照檢驗。
【已刪除】234. 曾犯公共危險案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A)可以(B)不准(C)可視情形 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已刪除】148. 汽車裝載乘客(A)不得超過核定人數(B)視須要來決定(C)沒有規定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