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8. 領有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異動,應於(A)15日(B)20日(C)25日內向警察機關申報。
【已刪除】177.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最長(A)3個月(B)4個月(C)5個月。
16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轉彎時,下列何者正確(A)行經交岔路口於路口中心處左轉彎(B)在多車道右轉彎,先駛入外側車道(C)二者皆是。
【已刪除】19. 自營計程車需僱用他人替代,其受僱人須報請當地(A)警察機關(B)公路監理機關(C)駕駛員職業工會 核准後方得替代駕駛營業。
【已刪除】20. 行車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A)15公里以下(B)20公里以下(C)25公里以下。
【已刪除】21. 行車至交岔路口遇黃燈時,若尚未越過停止線,應(A)加速通過(B)減速慢行停在停止線前(C)按鳴喇叭,快速通過。
【已刪除】262. 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A)4年內(B)5年內(C)6年內。
178. 汽車駕駛人違規記點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6個月內,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B)1年內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違反記1點之行為者,吊銷其駕駛執照(C)6個月內,共達6點
【已刪除】179.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記違規點數(A)1點(B)3點(C)5點。
【已刪除】180.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遵守鐵路平交道看守人員之指示,強行闖越者,記違規點數(A)1點(B)3點(C)5點。
263. 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規定須在(A)1,450(B)1,500(C)1,600 立方公分以上。
16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轉彎時,直行車佔用左轉專用車道,應處新臺幣(A)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C)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已刪除】264.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聚集群眾擾亂公共秩序,經吊銷機場排班登記證,未滿(A)1年(B)2年(C)3年 者,不得參與再登記或進入該機場營運。
166.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處以罰鍰(A)在彎道路段迴車(B)在隧道路段迴車迴(C)二者皆是 。
【已刪除】22. 汽車行至雙車道交岔路口欲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多少公尺開方向燈(A)10公尺(B)20公尺(C)30公尺。
167.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下列何種情形,符合規定(A)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B)行經圓環路口,繞行圓環迴車(C)設有雙黃實線路段迴車。
【已刪除】265.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辦理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規定(A)可委託(B)不可委託(C)應委託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辦理。
【已刪除】18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記違規點數(A)1點(B)3點(C)5點。
【已刪除】182. 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A)3年(B)4年(C)5年。
【已刪除】23. 汽車行近工廠、學校、醫院、娛樂場等公共場所出入口時,應該(A)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B)加速通過以免人車擁塞(C)多按喇叭,使行人注意。
168.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處以罰鍰(A)在快車道倒車(B)倒車注意車輛、行人(C)不在單行道路段倒車。
【已刪除】24.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該(A)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B)依號誌指示或交通警察之指揮通過(C)按鳴喇叭加速通過。
【已刪除】183.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A)1年 (B)3年(C)5年。
【已刪除】266. 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規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對受託服務之車輛發生行車事故時,應協助或代為處理,其(A)民事賠償(B)刑事責任(C)以上皆是 概由委託人承擔。
267.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參加測驗科成績(A)平均70分以上(B) 均達70分以上(C)平均60分以上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