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於進出高速公路之單車道匝道及加減速車道駕駛車輛時 (A)可以超車(B)不可以超車(C)可以併行行駛。
12. 在劃有行車分向線黃色虛線路段(A)不得超車(B)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C)超車時得駛越。
13. 在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事項時,須具有「執業事實」係指(A)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者或加入合作社者 (B) 自備車輛參與計程車客運業經營者 (C)以上皆是。
14. 自80年起計程車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什麼編號顏色(A)1之18號純黃(B)1之18號純綠(C)1之18號純紅
15.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A)吊銷牌照(B)廢止執業登記(C)以上兩者均是,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
16. 在彎道、隧道、鐵路平交道等處(A)可以迴車(B)減速至5公里以下就可以迴車(C)不可以迴車。
17. 有關車輛優先通行權之規定,何者不正確(A)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B)在多車道圓環,左方車輛應讓右方車輛先行(C)在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讓上坡車先行。
18. 領有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異動,應於(A)15日(B)20日(C)25日內向警察機關申報。
19. 自營計程車需僱用他人替代,其受僱人須報請當地(A)警察機關(B)公路監理機關(C)駕駛員職業工會 核准後方得替代駕駛營業。
20. 行車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A)15公里以下(B)20公里以下(C)25公里以下。
21. 行車至交岔路口遇黃燈時,若尚未越過停止線,應(A)加速通過(B)減速慢行停在停止線前(C)按鳴喇叭,快速通過。
22. 汽車行至雙車道交岔路口欲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多少公尺開方向燈(A)10公尺(B)20公尺(C)30公尺。
23. 汽車行近工廠、學校、醫院、娛樂場等公共場所出入口時,應該(A)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B)加速通過以免人車擁塞(C)多按喇叭,使行人注意。
24.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該(A)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B)依號誌指示或交通警察之指揮通過(C)按鳴喇叭加速通過。
25. 汽車油箱加油時(A)引擎必須先熄火(B)可不必熄火(C)視各人習慣而定。
26. 汽車按鳴喇叭時,每次(A)不得超過2秒(B)不得超過1秒(C)不得超過半秒。
27. 汽車違規停車,超過幾小時後,可連續舉發(A)半小時(B)1小時(C)2小時
28. 汽車駛至鐵路平交前,如前面尚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多少公尺始得通過(A)5公尺(B)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C)15公尺。
29.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A)1,5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B)1,2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C)1,5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
30. 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A)900元(B)1,800元(C)3,600元 罰鍰。
3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A)3000以上6000以下元(B)1000以上3000以下(C)6000以上9000以下罰緩。
32. 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人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所在地(A)監理機關(B)警察機關(C)公路主管機關 申辦執業登記。
33. 汽車駕駛人在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車道者,處新臺幣(A)300元以上9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C)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34. 汽車駕駛人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新臺幣(A)300元以上6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C)600元以上1,800百元以下罰鍰
35. 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A)0.15(B)0.2(C)0.25毫克以上者駕車者,將依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第35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