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在高速公路行車(A)不得超速競駛,不得低速併行(B)可以超速競駛,但不得低速併行(C)不得超速競駛,卻可以低速併行。
106. 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中(A)不得利用路肩超車(B)可以利用路肩超車(C)僅能利用加速車道超車。
107. 行車速度愈快,駕駛人的視野(A)不變(B)愈狹窄(C)愈寬廣。
108. 行駛高速公路駛入主線(A)先在加速車道減速,確認安全後才可駛入(B)啟開左方向燈即可駛入(C)先在加速車道加速,確認安全後才可駛入。
109. 在轉彎時發生車禍的原因為駕駛人(A)僅疏忽視野死角(B)僅疏忽內輪差(C)二者皆是。
110. 對汽車肇事責任,地區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A)絕對服從(B)向覆議機關申請覆議(C)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
111. 汽車行駛於隧道內,應開啟頭燈,並採用(A)近光燈(B)遠光燈(C)霧燈。
112. 長隧道內設置停車彎,其目的是供(A)停車休息(B)故障車輛停放(C)前車阻路超車用。
113. 車輛行駛於長隧道遇前方火災發生時,其逃生原則(A)留在車內等待救援(B)依車行反方向逃生(C)依車行方向逃生。
114. 長隧道之車行聯絡隧道(車行橫坑)(A)供故障車輛停放(B)危急必須開放時,車輛方得進入(C)供一般車輛迴轉之用。
115.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A)交通指揮人員手勢為準(B)燈光號誌為準(C)二者遵守其中一項即可。
116. 汽車牌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包括(A)號牌(B)行車執照(C)以上皆是。
117. 汽車下列何種設備規格不得變更(A)顏色(B)頭燈(C)方向盤位置。
118. 汽車下列何種設備規格得以變更,但變更後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臨檢驗(A)頭燈(B)懸吊系統(C)方向盤位置。
119. 檢驗不合格汽車,責令於多久時間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A)1個月(B)3個月(C)6個月。
120. 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者,應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向何單位申請檢驗及變更登記(A)公路監理機關(B)建設局(C)警察機關。
121. 汽車行至交岔路口欲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多少公尺顯示方向燈(A)10公尺(B)20公尺(C)30公尺。
122. 計程車車窗玻璃上(A)可黏貼不透明反光紙(B)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C)應有窗簾。
123.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如車道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未設禁止左轉或右轉標誌者,在快車道上行駛車輛(A)不得右轉(B)不得左轉(C)並無規定。
124. 夜間會車,應使用(A)遠光燈(B)近光燈(C)熄燈避讓即可。
125.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A)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B)少車道車讓多車道車先行(C)以上皆是。
127.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A)40公里(B)50
128. 行車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A)10公里以下(B)15公里以下(C)20公里以下。
129. 速度較慢之小型汽車,應行駛(A)內側車道(B)外側車道(C)慢車道。
130.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行駛,小型車應行駛(A)內側車道(B)外側車道(C)內外側車道均可,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