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未將執業登記證放置駕駛人右側上方平台之插座內,要處新臺幣(A)900元(B)1,500元(C)3,600元罰緩。
5. 交岔路口多少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A)10公尺(B)15公尺(C)20公尺。
6. 在那種情況下,可在橋上或隧道內會車(A)車輛擁塞時 (B)橋或隧道的寬度與載重限度能容納兩車交會時(C)車輛較少時。
7. 在無遮斷器或警鈐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前,3至6公尺處設有「停」字標誌時,應在停車線或標誌外 (A)把車停住看、聽兩方確無火車駛來方可通過 (B)無火車駛來時,不必停車 (C)為爭
8. 在非單行道且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行車,應靠(A)左邊行駛(B)右邊行駛(C)中間行駛。
9. 在峻狹坡道路會車時,應該(A)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B)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C)可以不相讓。
255.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營運如更換車輛,應以合格車輛向(A)公路監理機關(B)登記證機核發警察機關(C)航空警察局 申辦。
256. 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A)3年內(B)4年內(C)5年內。
257. 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規定須在(A)1,800(B)1,900(C)2,000立方公分以上
258. 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A)4年(B)3年(C)2年。
10. 在狹路與他車交會時應(A)搶先前進迫使對方讓路(B)預先估計有足夠位置盡量靠邊停讓他車先行(C)鳴喇叭要求對方避讓。
11. 於進出高速公路之單車道匝道及加減速車道駕駛車輛時 (A)可以超車(B)不可以超車(C)可以併行行駛。
259.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一般計程車駕駛人申請接送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A)二親等內(B)三親等內(C)五親等內。
260.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一般計程車駕駛人經核准接送親屬應於(A)停車場內(B)機場大門(C)巡迴計程車候客處 接送。
261. 計程車客運業在臺北、高雄機場營運,巡迴計程車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A)得(B)不得(C)無明文之規定可否 停留候客。
12. 在劃有行車分向線黃色虛線路段(A)不得超車(B)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C)超車時得駛越。
13. 在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事項時,須具有「執業事實」係指(A)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者或加入合作社者 (B) 自備車輛參與計程車客運業經營者 (C)以上皆是。
262. 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A)4年內(B)5年內(C)6年內。
14. 自80年起計程車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什麼編號顏色(A)1之18號純黃(B)1之18號純綠(C)1之18號純紅
15.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A)吊銷牌照(B)廢止執業登記(C)以上兩者均是,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
16. 在彎道、隧道、鐵路平交道等處(A)可以迴車(B)減速至5公里以下就可以迴車(C)不可以迴車。
17. 有關車輛優先通行權之規定,何者不正確(A)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B)在多車道圓環,左方車輛應讓右方車輛先行(C)在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讓上坡車先行。
263. 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規定須在(A)1,450(B)1,500(C)1,600 立方公分以上。
18. 領有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異動,應於(A)15日(B)20日(C)25日內向警察機關申報。
19. 自營計程車需僱用他人替代,其受僱人須報請當地(A)警察機關(B)公路監理機關(C)駕駛員職業工會 核准後方得替代駕駛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