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者,應處罰鍰。(A)O(B)X
10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於移置前,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事後不除去者,並無處罰規定。(A)O(B)X
106.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A)O(B)X
107. 汽車駕駛人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A)O(B)X
108. 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除吊銷其駕駛執照外,並無其他處罰。(A)O(B)X
109.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A)O(B)X
110.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A)O(B)X
111.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A)O(B)X
11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而逃逸者,應處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A)O(B)X
20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設置故障標誌者處罰新台幣二千四百元罰鍰。(A)O(B)X
203. 汽車駕駛人可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A)O(B)X
204. 汽車駕駛人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A)O(B)X
205.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A)O(B)X
206.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A)O(B)X
207.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A)O(B)X
113.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汽車尚能行駛,應儘速將汽車移置路邊,不需標繪位置,以免妨礙交通。(A)O(B)X
208. 汽車駕駛人測驗及格、講習合格後,於六個月內應辦妥計程車執業登記。(A)O(B)X
209.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A)O(B)X
210.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A)O(B)X
211.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A)O(B)X
213.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A)O(B)X
11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A)O(B)X
115. 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將肇事汽車標繪後,即可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不須經當事人同意。(A)O(B)X
21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A)O(B)X
117. 汽車駕駛人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