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在雙向二車道上〝欲〞超越前行車,發現對向有來車,應該(A)立即減速放棄超車(B)馬上加速搶先超越(C)按鳴喇叭,促來車減速或避讓。
84.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哪些人需繫安全帶(A)汽車駕駛人(B)前座乘客(C)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
85. 在行車時速40公里之路段汽車拋錨無法移置時(A)應在車身後方5至3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識(B)開亮所有車燈,並時常連續按鳴喇叭(C)顯示前後燈即可。
86.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如車道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在慢車道上行駛車輛(A)不得左轉(B)未設禁止左轉標誌者,即可以左轉(C)並無規定。
87. 汽車行駛至多車道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未利用左轉彎專用道,或未設左轉彎專用道路口,未利用內側車道轉彎者,應處新臺幣(A)600元號以上1,200元下(B)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C
88. 車輛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道路左側時,應該(A)加速快行(B)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路旁行人(C)多按鳴喇叭,使對面來車知道。
89. 汽車在市區或交通頻繁處,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距離,應保持(A)1公尺以上(B)3公尺以上(C)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90. 汽車按鳴喇叭規定(A)不得連續按鳴3次以上(B)得連續按鳴4次(C)按鳴次數無限制。
91. 汽車會車時,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A)2公尺(B)1公尺(C)半公尺。
92. 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修復後應實施(A)定期檢驗(B)臨時檢驗(C)申領牌照檢驗。
93. 汽車行駛同一車道,前車如須減速暫停時(A)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B)要停就停,不必顯示燈光與手勢(C)先減低速度,再慢慢停車即可。
94.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除罰鍰外,牌照應(A)吊扣3個月(B)吊銷(C)吊扣6個月。
95.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違規人,於違規舉發通知單簽收欄簽名收受通知單,其代表(A)承認違規事實(B)已收受該通知單(C)以上皆是。
96.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上依規定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A)一樣不變(B)減輕其刑(C)加重其刑。
97. 汽車駕駛人違規併排停車將處罰鍰新臺幣(A)600元至1,200元(B)900元至1,800元(C)1,200元至2,400元。
98.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臨時停車處所(A)人行道(B)彎道(C)二者皆是。
99.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臨時停車處所(A)槽化線(B)行人穿越道(C)二者皆是。
100.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停車處所(A)交通島(B)槽化線(C)二者皆是。
101. 汽車駕駛人因車位難求,恰好對向車道有車位可停,得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A)O(B)X
201. 汽車輕微肇事時,無人受傷且車輛尚能行駛,不將車輛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罰新台幣九百元罰鍰。(A)O(B)X
301.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每三年全面換發一次,其換發年限,內政部得視需要調整之。(A)O(B)X
1.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十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A)O(B)X
401.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A)O(B)X
10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應處罰鍰。(A)O(B)X
103.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因前行之車道交通擁塞,駛入交岔路口內,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得不受處罰。(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