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A)1年(B)2年(C)3年。
46.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多久查驗一次(A)1年(B)2年(C)3年
289.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得少於幾公釐(A)1.6公釐(B)1.7公釐(C)1.8公釐。
47. 計程車駕駛人停靠招呼站時(A)可離開座位攬客(B)不得離開座位攬客(C)沒有規定。
48. 計程車駕駛人駕駛計程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A)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B)1,200元以上2,400元以
290.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途中,因機件故障停於路肩上待援。應在故障車輛後方多少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A)50公尺至100公尺(B)100公尺至200公尺(C)200公尺至300公尺。
291.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途中,因機件故障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多少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A)50公尺(B)100公尺(C)150公尺。
292.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應保持多少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A)30公尺(B)40公尺(C)50公尺。
293. 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表示何種意義(A)讓路線(B)車種專用車道標線(C)方向指示標線。
294. 標線為白色菱形劃設於車道,表示何種意義(A)讓路線(B)車種專用車道標線(C)指向線。
295.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地面繪製有身心障礙者圖案,表示何種義意(A)救護車專用停車位(B)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C)警備車專用停車位。
49.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A)4年內(B)5年內 (C)6年內不得再申辦。
50.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或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者,經監理機關核准由配偶、同戶直系親屬或僱用他人替代駕駛營業者,應於開始執業幾日前檢具監理機關核准文件,向其主事務所所在地警察局辦理申
296. 閃光號誌之路口,東西向為閃光黃燈、南北向為閃光紅燈 ,以路權法則區分路權,應何者為優先(A)沒有規定(B)東西向車輛(C)南北向車輛。
51. 高速公路上,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不得超過 (A)2小時(B)6小時(C)12小時。
52. 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內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A)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B)3,600元以上9,000元以下(C)6,00
53. 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有(A)妨害自由(B)睹博(C)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廢止其執業登記。
297. 標線依其型態分類,其雙白實線是(A)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B)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C)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
298. 汽車駕駛人參加執業登記測驗及格,無故未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A)保留資格3個月(B)保留資格6個月(C)應重祈辦理執業登記。
54. 執業登記證查驗日期係以(A)出生日期(B)發證日期(C)第1次領證日期 為基準。
299. 汽車駕駛人借用或影印他人執業登記證將照片或姓名更改後使用者,依(A)依公路法處罰(B)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C)刑法偽造文書罪移送法辦。
55. 執業登記證登記事項(執業事實、姓名、地址變更)等異動,應於(A)10日內(B)15日內(C)20日內 ,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申報者,逾期者依法處罰,逾6個月以上者,廢止執業登記。
56. 最近幾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A)1年(B)3年(C)5年。
57. 計程車執業登記測驗及格標準為(A)60分(B)70分(C)80分。
300. 標線依其型態分類,其雙黃實線是(A)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B)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C)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