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或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A)應立即避讓(B)在後跟蹤急駛(C)只要不跨線行駛,不須避讓。
59. 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者,應記違規點數(A)3點(B)2點(C)1點。
60. 駕駛人於高速公路行駛遇有濃霧、濃煙、大雨、強風能見度甚低時,車速應(A)保持最低時速60公里(B)低於40公里行駛或暫停路肩(C)維持正常速度行車。
61.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逾期幾個月以上會受廢止執業登記處分(A)3個月(B)4個月(C)6個月。
62.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按計費表收費,依下列何種法令處罰(A)公路法(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C)社會秩序維護法。
63. 汽車駕駛人未領取登記證,即行駕計程車營業,應處罰新臺幣(A)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B)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C)1,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64.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以下何種情況並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應廢止執業登記(A)詐欺罪(B)過失重傷害罪(C)毀損罪。
65. 計程車駕駛人自領得執業登記證之翌年起,應於每年(A)領證日(B)出生日期(C)受僱日,前後1個月內檢同國民身分證及職業駕駛執照,送原發證警察機關查驗。
66.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A)1年(B)2年(C)3年 逾期應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67.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其有效期限為 (A)2年(B)3年 (C)4年。
68. 計程車駕駛人酒醉駕駛、闖紅燈,除依原條款處罰外,並予記點(A)1點(B)2點(C)3點。
69. 臨時停車係指上下人客、貨,停車(A)未滿3分鐘(B)未滿5分鐘(C)未滿10分鐘 引擎未熄火,並保立即行駛狀態。
70.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應多久審驗一次(A)1年(B)2年(C)3年。
71. 職業駕駛執照因逾期審驗被註銷後 (A)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B)不得換發普通駕駛執照 (C)得換領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7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A)廢止其執業登記(B)計程車駕駛人未滿6個月不得再辦理執業登記(C)處以罰鍰。
73. 二車道以上道路,其中心線為2條黃色實線時(A)可以越過中心線,駛入來車車道(B)如無前來車,於超車時才可越過(C)不得越過中心線駛入來車車道內。
74. 計程車駕駛人擅自變更車頂燈,處汽車所有人(A)吊扣執業登記證(B)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C)以上皆是。
75.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A)300元以上6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C)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76.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A)1,200元(B)1,800元(C) 3,000元 罰鍰。
77.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A)5
78.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A)3個月(B)半年(C)9個月 者,得准予隔年再行辦理。
79. 計程車駕駛人越區載客營業,處新臺幣(A)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B)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C)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80. 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經處吊扣該汽車牌照3佪月,如再提供作前述違規使用應(A)沒入該汽車(B)吊銷該車牌照(C)吊扣該車牌照6個月。
81. 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A)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B)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C)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82. 行車速率愈高其反應距離(A)不變(B)愈短(C)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