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A)O(B)X
118.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A)O(B)X
219.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A)O(B)X
220. 汽車駕駛人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A)O(B)X
221.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A)O(B)X
119.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次超速違規經取締者,吊銷其駕駛執照。(A)O(B)X
120. 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A)O(B)X
123. 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A)O(B)X
124.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者,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A)O(B)X
125.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僅吊銷該駕照,不影響其持有之其它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A)O(B)X
126. 處罰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車輛牌照者,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得免於執行。(A)O(B)X
222. 汽車駕駛人在半年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應施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A)O(B)X
223.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A)O(B)X
224.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台幣三千元罰鍰。(A)O(B)X
225.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遇紅燈或塞車時,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A)O(B)X
226. 汽車駕駛人違規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得以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A)O(B)X
127. 汽車駕駛人違反停車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A)O(B)X
227.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單獨留在車內者,應予罰鍰之處分,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A)O(B)X
228. 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A)O(B)X
128.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其違規地點非在隧道內,相距六公里以上者,得連續舉發。(A)O(B)X
129.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其違規地點非在隧道內,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者,得連續舉發。(A)O(B)X
132.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情形,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者,得連續舉發。(A)O(B)X
229. 曾犯恐嚇取財罪,經判決拘役,但易科罰金者,即可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A)O(B)X
133.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情形,其違規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得連續舉發。(A)O(B)X
134.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吊扣執業登記證,而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者,當場暫代保管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