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汽車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A)O(B)X
323.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A)O(B)X
166. 在未設置速限標誌或標線之道路,且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行車,其行車速限為40公里。(A)O(B)X
167.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A)O(B)X
324.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二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達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A)O(B)X
325. 交岔路口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A)O(B)X
326.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A)O(B)X
327. 汽車在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A)O(B)X
328.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A)O(B)X
168. 在交岔路口有紅綠燈號誌及交通警察指揮時,以警察指揮為主。(A)O(B)X
257.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贓物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A)O(B)X
258.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詐欺、妨害自由等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A)O(B)X
259. 計程車載客,於火車站等處所前,如設有計程車招呼站,則計程車於下客後,可就地再搭載其他乘客營運。(A)O(B)X
260.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更動,應於十五日內申報車行異動。(A)O(B)X
169. 在高速公路路肩上停放之故障車輛最多以12小時為限。(A)O(B)X
261. 計程車駕駛人載客駛離營業區外,抵達目的地後應立即折返,並可於中途攬載乘客。(A)O(B)X
330. 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無法移置於不妨礙交通處所時,如在市區道路,閃亮左右方或左方之方向燈即可,無需設置車輛故障標誌。(A)O(B)X
331. 利用汽車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處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A)O(B)X
170.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A)O(B)X
332.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A)O(B)X
26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申報。(A)O(B)X
263. 計程車駕駛人違規攬客營業,妨害交通秩序者,處以吊扣營業車輛牌照一年。(A)O(B)X
264. 計程車應於車身兩側後門加漆號牌及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亦須加漆牌照號碼。(A)O(B)X
265. 計程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上至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A)O(B)X
266.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轉讓他人或將車輛交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並吊銷其執業登記證者,三年內不得重行考領。(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