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記違規點數(A)1點(B)3點(C)5點。
182. 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A)3年(B)4年(C)5年。
183.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A)1年 (B)3年(C)5年。
184.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處罰條例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僅吊銷該駕照(B)吊銷該級車類以下之駕照(C)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照。
185. 汽車駕駛人,因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幾年內不得考領(A)1年(B)3年(C)5年。
186.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受舉發違規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何時提出(A)應到案日期前(B)裁決後(C)應到案日期後。
187.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受舉發違規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提供哪些事項(A)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B)告知應歸責人(C)以上皆是。
188.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逕行舉發案件,駕駛人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A)1小時(B)2小時(C)6小時得連續舉發之。
189.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四分之三。
190.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逾(A)1個月(B)2個月(C)3個月 不得舉發。
19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舉發有期間限制,但汽車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如何計算(A)鑑定終結之日(B)送達鑑定機關之日(C)鑑定送出之日起算。
192.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如何處罰(A)分別舉發處罰(B)合併舉發處罰(C)沒有規定。
193.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依何法處罰之(A)刑事法律(B)處罰條例(C)視行為特性而定。
194. 計程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之案件由何機關處罰(A)公路主管機關(B)發證之警察機關(C)駕籍地監理機關。
195. 當場舉發填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當事人拒絕簽章及收受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B)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C)事後會補寄該通知單。
196.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情形,下列何者得連續舉發之(A)違規地點相距3公里以上(B)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C)二者皆是。
197. 計程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登記證處分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機關為(A)發證警察機關(B)公路主管機關(C)駕籍地監理機關。
198.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之處罰,處罰機關於(A)裁決前(B)裁決中(C)裁決後 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199. 下列何者非屬得不經裁決逕依基準表期限內自動繳納之規定收繳罰鍰結案之構成要件(A)依限期到案(B)有繼續調查必要(C)行為人對舉發事實承認無訛。
200.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A)接獲通知單後(B)行為後(C)接獲通知單前,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
202. 下列何者非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得關申請分期繳納之情形(A)義務人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B)因天災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C)不想一次繳納。
203. 經核准辦理分期繳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案件,下列執行規定何者為非(A)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B)未繳納之罰鍰應移送強制執行(C)有二期違約未按時繳納,方視同全部到期。
204.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未依規定聲明異議,亦不依裁決辦理者,下列執行規定何者為非(A)罰鍰不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B)經處分吊銷駕駛執照者,逕行註銷(C)經處分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
205. 因住院、出國等事由,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未能按時限參加年度查驗時,可持執業登記證原照及有關證明,向發證警察機關申請補辦審驗,但須在出院或回國後(A)1個月內(B)3個月內(C)6個月內。
206.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是依(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B)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C)公路法 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