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汽車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時,應該(A)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B)多按鳴喇叭,使行人注意(C)加速通過以免人車擁塞。
132. 汽車在峻狹坡道路會車時,應該(A)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B)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C)沒有規定。
133. 在市區交通頻繁之道路(A)按鳴喇叭兩長聲後,可以超車(B)按鳴喇叭兩短聲後,可以超車(C)不可鳴喇叭或超車。
134.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該(A)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B)依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通過(C)按鳴喇叭加速通過。
135.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遇行人雖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穿越道路但闖紅燈時,應該(A)依號誌指示通過(B)仍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C)按鳴喇叭警告行人後,加速通過。
136. 鐵路平交道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應該(A)仍應看、聽鐵路兩端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B)加速通過(C)俟看守人表示後通過。
137. 下坡行車時應(A)為節省油料可關閉電門放空檔(B)不得將引擎熄火放空檔滑行(C)引擎不熄火、放空檔滑行。
138. 汽車變換車道時,應先(A)按鳴喇叭(B)開亮頭燈警示(C)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139. 在彎道、坡道、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等處(A)可以迴車(B)不得迴車(C)減速至5公里左右始可迴車。
140. 汽車行駛中遇濃霧,應該(A)使用方向燈(B)煞車燈(C)開亮頭燈。
141.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多少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A)10公尺(B)20公尺(C)30公尺。
142. 在彎道、狹路、橋樑、圓環、隧道、鐵路平交道、單行道、快車道、陡坡等危險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所(A)不得倒車(B)可以倒車(C)速度減慢後始可倒車。
143. 汽車停車時應(A)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B)緊靠道路左側(C)在比較方便路段。
144. 車輛引擎底盤、電系、車身損壞不堪使用時,應(A)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繳回牌照(B)報廢之車輛任意丟棄(C)連同號牌賣給舊貨商人。
145. 後車超越前車時,應該(A)由前車右側超車(B)由前車左側超越(C)沒有規定由那側超越。
146. 在鐵路平交道、交岔口、快車道、行人穿越道(A)可以停車(B)可以臨時停車(C)不得臨時停車。
147. 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修復後應實施(A)定期檢驗(B)臨時檢驗(C)申領牌照檢驗。
148. 汽車裝載乘客(A)不得超過核定人數(B)視須要來決定(C)沒有規定或限制。
149. 轉彎之車輛在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前,應(A)鳴喇叭提高行人注意(B)讓行人優先通過(C)加速通過。
150. 在彎道、狹路、橋樑、圓環、隧道、鐵路平交道、單行道、快車道、陡坡等危險地帶,與交通頻繁處(A)不得倒車(B)可以倒車(C)速度減低始可倒車。
15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至不妨礙交通處所,應處新臺幣(A)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C)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152. 營業車輛之收費基準的法源為(A)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B)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汽車客貨運運價準則。
153. 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得申請投資經營特許之汽車運輸業,但不包括(A)小客車租賃業(B)汽車貨運業(C)計程車客運業。
154. 公路、街道等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A)道路(B)通路(C)通道。
155. 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稱為(A)停車(B)臨時停車(C)側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