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 計程車駕駛人載客駛離營業區外,抵達目的地後應立即折返,並可於中途攬載乘客。 (A)O(B)X
161.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申報。 (A)O(B)X
270. 最近三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A)O(B)X
271.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經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可以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 (A)O(B)X
272.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可以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 (A)O(B)X
273.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再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A)O(B)X
274. 汽車輕微肇事時,無人受傷且車輛尚能行駛,為了等警方處理及保持現場,不可將車輛移置路邊。 (A)O(B)X
275. 計程車駕駛人欲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如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後始得申請入社。 (A)O(B)X
163. 計程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至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非
164. 執業登記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及職業駕駛執照,於每年出生日前後一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 (A)O(B)X
165. 閃光號誌路口,號誌閃紅燈方向為幹道,號誌閃黃燈方向為支道。 (A)O(B)X
276. 計程車駕駛人職業駕照被吊銷,並不會影響執業登記證的效力。 (A)O(B)X
166. 曾違反槍砲彈藥刀機械管制條或懲治走私條例等相關法律,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A)O(B)X
167. 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仍可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A)O(B)X
277.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並由公路監理主管機關認證。 (A)O(B)X
278.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A)O(B)X
279.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六年以上之限制。 (A)O(B)X
281.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A)O(B)X
28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五年內不得申辦。 (A)O(B)X
168. 汽車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 (A)O(B)X
169.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A)O(B)X
170.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三分之一。 (A)O(B)X
28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5年內不得申辦。 :是
171. 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二點之處分。 (A)O(B)X
285. 機場排班計程車依規定於排班計程車指定上客處載客者,客運運價除依規定費率計收外,得視各機場所在地之運程狀況另加收停留服務費。 (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