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輛己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A)O(B)X
184. 闖紅燈或平交道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之。 (A)O(B)X
185. 駕車起步進入車道或變換車道前,應先顯示方向燈,注視後視鏡及頭部擺動查看隔鄰車道車輛動態,藉以消除後視鏡之盲區。 (A)O(B)X
186. 職業駕駛人因駕車不小心撞傷人,是屬業務過失,在刑責上較一般駕駛人為重。 (A)O(B)X
187.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 (A)O(B)X
188.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處以罰鍰。 (A)O(B)X
189.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A)O(B)X
190.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三0公里。 (A)O(B)X
191. 汽車行駛於雙向二車道,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A)O(B)X
193.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A)O(B)X
194. 車輛除行駛於單行道外,均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應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A)O(B)X
195. 汽車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A)O(B)X
196.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 (A)O(B)X
197.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二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達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A)O(B)X
198. 交岔路口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 (A)O(B)X
199.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 (A)O(B)X
200.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 (A)O(B)X
52.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A)O(B)X
53.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A)O(B)X
54.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年度查驗者,依規定罰鍰,逾期三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A)O(B)X
55.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二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A)O(B)X
56.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A)O(B)X
58. 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公路主管機關收繳之。 (A)O(B)X
59.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攬客營運,並不違反規定。 (A)O(B)X
60.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