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意圖賴債,為避免其房屋及該房屋座落基地(以下稱本件房地)被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乃與乙約定,就本件房地作成出賣予乙之假買賣,將本件房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嗣乙擅自將本件房地出租予丙,每月租金 1
二、甲為 A 公司之業務經理,負責快遞業務招攬工作,某日因貨車司機乙臨時生病,甲乃代班運送戊之貨物,詎料於「順便」載送小孩上學途中不慎撞傷路人丙;於運送途中復與丁駕駛之小客車發生碰撞,致車損,甲、丁二
三、甲為了購買 A 屋及其基地,向乙銀行貸款 4 千萬元,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同時由甲將 A 屋及其基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清償期為民國 99 年 1 月 10 日,甲乙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
四、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下雙胞胎之丙女與丁女。甲男為傳香火,認識戊女。戊女之夫赴大陸經商多年,久未返回台灣。戊女對甲男詐稱仍為單身。二人同居一年後,生下 A 男。甲男乃提供 A 男之生活日用品。甲男為
一、甲女於高中畢業後,以 18 歲年紀考上公務人員普考,立即被分發任職並經其父母乙、丙同意任職。於領取第 1 個月薪水後,甲另行覓屋並與丁簽訂租賃契約,立即遷入該屋;然乙、丙自始反對甲上述行為,試析其
二、A 汽車公司銷售部經理甲於偶然機會發現,其公司生產之 X 型汽車煞車系統有瑕疵,甲立刻向公司總經理乙報告該事實。不過,乙卻要求甲隱匿之。甲憤而向公司辭職,然而甲剛於前幾日與公司簽下合約書,於契約載
三、甲、乙二人共有一宗 A 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二分之一,甲未經乙之同意,亦未申請建造執照,逕自在 A 地之東半部興建一幢 C 屋居住逾 20 年;甲在興建 C 屋時,不慎部分房屋逾越地界,建築在鄰
四、甲夫乙妻育有 A 子,婚後甲以其名義購買房屋乙棟,甲退休後領月退俸 6 萬元,此外再無其他財產及收入。原本相安無事之家庭,因成年後之 A 不顧其母反對與 B 結婚而產生嫌隙,甲愛子心切乃私自將僅有
一、甲男乙女為夫妻,命其 12 歲之子丙於數十公尺外把風,乙女誘出甲之父(即丙之祖父)A,甲隨即從背後持磚塊重擊 A 頭部,欲致 A 於死地;A 受重擊昏厥後,甲卸下領帶企圖續將 A 勒斃,此時,乙突
二、甲平素賴竊盜維生,多次因竊盜犯罪入監服刑。民國 95 年 1 月間甲服刑期滿出獄,本想重新開始,好好做人,但由於有刑案紀錄在身,再加上經濟不景氣,工作一直不穩定,經濟狀況窘困,於是決定重操舊業。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