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土地,於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仍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原則上原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多久期限內,申請收回其土地?(A)五年 (B)十年(C)十五年(D)二十
25.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辦理撤銷徵收?(A)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B)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C)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
26.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因興辦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而徵用土地時,其每年使用補償費應如何計算?(A)依徵用公告期滿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B)依徵用公告期滿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C)
27.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幾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A)十 (B)十五(C)二十(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