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孩子,你慢慢來】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 某甲的父母皆為企業公司高階主管,某乙的父母則從事基層的勞動工作。某甲研究所畢業後隨即在知名外商公司上班,而某乙高職畢業後就不再繼續升學,也從事基層的勞動工作。下列何者最適合用來解釋以上案例? (A

【評論內容】

「代間流動」是指兩代之間社會地位或階級層次的改變。代間流動的現象是社會學者關切的焦點,也是研究的主題。如果年輕一代的職業成就或社會地位高於年長的一代,稱為向上的代間流動;反之,如果年輕一代的職業成就或社會地位低於年長的一代,稱為向下的代間流動。如果兩代之間的社會地位或階級並無高低上下的變動,則稱為世代間階級地位的「傳承」,或世代間階級地位的「再製」。

出處:教育百科

【評論主題】35. 甲非因過失,基於錯誤將A物出賣並讓與於乙。事後甲發現並立即向乙表示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請問甲得基於何種權利,請求乙返還A物?(A)侵權行為回復原狀請求權 (B)所有物返還請求權(C)占有返還請

【評論內容】

根據樓上提供的法條,

不知道可不可以這樣想?

因為甲無過失,可以撤銷他的意思表示,使得甲乙間的買賣契約無效,結果乙變成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利,是不當得利,所以甲得請求返還。

若有錯誤,還請指正,謝謝:)

【評論主題】23 關於保全程序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B)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裁定前,原則上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C)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

【評論內容】

第538條(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A)。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B)。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第538條之1(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緊急處置)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C),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日。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

【評論主題】21 下列關於抗告之敘述,何者錯誤?(A)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B)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停止原裁定之執行(C)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D)於裁定送達前之抗

【評論內容】

(A)第483條(程序中裁定不得抗告原則)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B)第491條(抗告之效力)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C)第486條(再抗告)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D)第487條(抗告期間)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參考資料

【評論主題】47 警員甲因其子於幼兒園與同學爭吵,利用巡邏之機會前往幼兒園,向園長乙恫稱:「我是警察,假如不交出欺負我兒子的人讓我帶回警局,我就把你押回警局」,乙拒絕之,甲怒而離去。甲所為應如何評價?(A)成立刑

【評論內容】

嘗試解題:

根據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加重其刑"的要件有三:

1.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甲利用巡邏之機會前往幼兒園

2.故意→甲恫嚇園長,明顯故意

3.犯本章(即瀆職罪章,包含貪汙、怠忽職守、洩密等)以外各罪→甲恫嚇失敗,犯強制罪未遂,而強制罪並不在瀆職罪章內

故甲成立刑法第304條第2項強制罪未遂,並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評論主題】23 關於保全程序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B)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裁定前,原則上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C)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

【評論內容】

第538條(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A)。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B)。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第538條之1(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緊急處置)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C),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日。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

【評論主題】21 下列關於抗告之敘述,何者錯誤?(A)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B)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停止原裁定之執行(C)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D)於裁定送達前之抗

【評論內容】

(A)第483條(程序中裁定不得抗告原則)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B)第491條(抗告之效力)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C)第486條(再抗告)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D)第487條(抗告期間)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參考資料

【評論主題】47 警員甲因其子於幼兒園與同學爭吵,利用巡邏之機會前往幼兒園,向園長乙恫稱:「我是警察,假如不交出欺負我兒子的人讓我帶回警局,我就把你押回警局」,乙拒絕之,甲怒而離去。甲所為應如何評價?(A)成立刑

【評論內容】

嘗試解題:

根據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加重其刑"的要件有三:

1.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甲利用巡邏之機會前往幼兒園

2.故意→甲恫嚇園長,明顯故意

3.犯本章(即瀆職罪章,包含貪汙、怠忽職守、洩密等)以外各罪→甲恫嚇失敗,犯強制罪未遂,而強制罪並不在瀆職罪章內

故甲成立刑法第304條第2項強制罪未遂,並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