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NY】評論
請問為什麼b不行?
【煤輪】評論
B不行的原因:動產的所有權移轉要件是交付(民法761參照),至於債權關係是否有效在所不論。依題意所載,A物出賣並「讓與」乙,所有權業已移轉給乙,因此乙已經為所有權人。
【嘟比的姊姊】評論
第 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續續緣】評論
題目中的甲,非因過失(白話文:不是因為過...
【孩子,你慢慢來】評論
根據樓上提供的法條,不知道可不可以這樣想?因為甲無過失,可以撤銷他的意思表示,使得甲乙間的買賣契約無效,結果乙變成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利,是不當得利,所以甲得請求返還。若有錯誤,還請指正,謝謝:)
【christy199807】評論
B不行的原因:物權行為無因性是指債...
【電力滿滿(台電綜合行政已上】評論
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 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 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題示中,甲非因過失,基於錯誤將 A物出賣並讓與於乙。承前揭規定可知,事後甲發現自得向乙表示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而該錯誤的意思表示既經撤銷, 則依民法第一一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二人間之買賣契約自被視為自始無效,因此其給付亦自始不存在法律上原因。是以,題示中甲、乙間的買賣契約,既因甲之撤銷而自始無效,此時乙則不保有該 A 物之法律上原因,故應將A物返還 予甲。換言之,甲得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