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甲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遭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若甲不服裁罰,應向下列何者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A)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B)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庭
(C)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交通事件庭
(D)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Her-Her】評論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為被告,向原告(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另提起行政訴訟須先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yamoler Teac】評論

關鍵字:遭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 交...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關鍵字:遭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 交...

リッミ】評論

簡易判斷裁罰40萬以下→地方行政法院訴訟...

RO IY】評論

● 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事件救濟流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對於交通事件訴訟程序,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規定,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From:https://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915-5150-27.html後還有內容,這裡僅提供部分內容,有興趣的提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