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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民訴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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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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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483條(程序中裁定不得抗告原則)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B)第491條(抗告之效力)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C)第486條(再抗告)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D)第487條(抗告期間)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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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483條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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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192:從而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之上開判例,乃在避免訴訟程序進行之延滯( the reason why ),無礙人民訴訟權之適當行使,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