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評論
(C)民訴516
【JustIce-0.2】評論
C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D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a89281】評論
(A)第526條第一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2 總則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重點三:聲請訴訟救助之釋明釋明之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假扣押者,就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B)聲請訴訟救助者,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D)聲請保全證據者,就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應釋明之(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所為異議之理由,不必應釋明之 第109條(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2﹞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Yan Gachi】評論
第 526 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第 109 條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第 511 條支付命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