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2. 有關繼承人特留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B)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C)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D)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
【評論內容】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評論主題】33. 甲患有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等病症,某日因故猝死。甲有子乙、再婚配偶丙、祖父丁,甲死亡時留有360萬元之財產,請問下列有關繼承之敘述何者有誤?(A)乙、丙為遺產繼承人(B)丁之應繼分為120萬
【評論內容】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評論主題】29. 甲明知乙僅有16歲仍將代理權授與乙,由乙以甲之名義與丙訂定土地買賣契約。請問乙、丙訂立之買賣契約效力為何?(A)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乙之法定代理人同意訂立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B)乙、丙訂
【評論內容】
第 104 條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評論主題】46.下列那些情況屬採購法第58條所稱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A)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八十者(B)廠商之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79 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者。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之。
第 80 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該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百分之七十者。
二、廠商之部分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七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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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5.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分段開標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A)機關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B)採公開招標者,機關不得規定廠商應將各段開標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4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前項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合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分段投標之第一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評論主題】42.機關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内,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得採限制性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Ⅳ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評論主題】11.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並訂明廠商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其提供保證之時機為:(A)支領預付款前(B)決標後簽約前 (C)缴納履約保證金時(D)決標
【評論內容】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21 條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就支領預付款後之使用情形提出說明。【評論主題】17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查獲 A 醫院有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及虛報醫療費用等情事,乃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通知 A 醫院終止特約。A 醫院不服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
【評論內容】
法律問題: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與其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所為之「停止特約」,核定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
甲說:肯定說。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特定情事者,保險人應予停止特約一定期間。此項公法上應罰之強制規定有規範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效力,非得以行政契約排除其適用,即使中央健康保險局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於合約中將之列入條款以示遵守,無非宣示之性質,乃僅係重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有上述違法情事時,中央健康保險局即應依前揭規定予以停止契約部分之旨而已,並無有使上開應罰之公法上強制規定作為兩造契約部分內容之效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一有該特定情事,保險人即應依上開規定予以停止特約之處置。
保險人之所為,單方面認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無該特定情事,單方面宣告停止特約之效果,並無合約當事人間容許磋商之意味,乃基於其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公權力而發,應認為行政處分,而非合約一方履行合約內容之意思表示。是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有不服,應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評論主題】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訴訟移送之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法院應將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應暫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徵收其訴訟費用(B)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原告未繳納前,行政法院應命原告補繳後始得為移送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09281 號令刪除第 12-1~12-5、178 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100034109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評論主題】50. 有關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B)繼承人因留學,已自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計入應繼遺產(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
【評論內容】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者非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A) 20 歲未婚之甲 (B) 18 歲已婚之乙(C) 19 歲離婚育有一子之丙 (D) 35 歲受監護宣告之丁
【評論內容】
已修法:
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 980 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第981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一、本條刪除。
二、因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故已無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