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有關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B)繼承人因留學,已自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計入應繼遺產
(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D)繼承權被侵害者,自知悉時起 2 年內得請求回復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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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吳酥含】評論

按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扶我起來我還能學】評論

第1146 條 (繼承回復請求權)I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II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

阿姨我不想努力了】評論

第1146 條 (繼承回復請求權)I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II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

TJL】評論

第1175 條 (繼承拋棄之效力)

你好~這裡是Phoebe】評論

第 1154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