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酥含】評論
按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扶我起來我還能學】評論
第1146 條 (繼承回復請求權)I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II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
【阿姨我不想努力了】評論
第1146 條 (繼承回復請求權)I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II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
【TJL】評論
第1175 條 (繼承拋棄之效力)
【你好~這裡是Phoebe】評論
第 1154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