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甲對乙之發明專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乙認有與甲進行相互詢答之必要,即申請舉行聽證,經甲同意後,智慧局即舉辦聽證,之後作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已同意舉行聽證,即捨棄救濟之機會,對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不得聲明不服
(B)智慧局依行政程序法訂定之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智慧局依該聽證作業方案舉行聽證作成舉發審定時,此專利舉發案件即告確定,當事人均不得聲明不服
(C)專利舉發案件之聽證作業為特殊程序,故甲可以選擇向經濟部提起訴願,或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本件係本於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程序,甲對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可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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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經聽證做成之行政處分——救濟——不需經過訴願——行政訴訟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第 10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