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ng Kai Chen】評論
第 62-1 條雇主對於施工構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支柱應依施工場所之土壤性質,埋入適當深度或於柱腳部襯以墊板、座鈑等以防止滑動或下沈。二、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台之樑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固定,以防止變位或脫落。三、高度二公尺以上構台之覆工板等板料間隙應在三公分以下。四、構台設置寬度應足供所需機具運轉通行之用,並依施工計畫預留起重機外伸撐座伸展及材料堆置之場地。
【許文德】評論
第 48 條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二、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板料,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 於三公分。三、工作臺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