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6 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並提供價值 200 萬元之 A 車為甲設定質權以為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質權之設定固以交付占有為要件,但如乙仍有使用 A 車之必要,得依民法第
【評論內容】第885 條 (設定質權之生效要件)I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6 關於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區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二者係以法律適用之範圍作為區分標準 (B)區別實益在於決定法律適用的先後 (C)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區分是相對性的 (D)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公司
【評論內容】(D)證券交易法是公司法之特別法
【評論主題】4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之爭議事件何者應由行政法院審理?(A)人民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而遭否准 (B)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之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規定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其使
【評論內容】(A)J772國家實施土地總登記,將上開土地登記為國有,為國家統治權之行使。系爭規定許人民向國家申請讓售已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具有強烈之政策色彩,國有財產署審查確認是否合於系爭規定,以決定是否准駁,為公權力之行使。再佐以申請讓售國有土地事件之雙方當事人,必然係國家與一般人民之關係,一般人民間不可能成為該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主體;另一方面,申請人暨所申請讓售之不動產若均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即應准許其申請,並以法律規定之計估方法決定讓售價格,並不適用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足徵國有財產署依系爭規定為准駁與否之決定,核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而非國庫行為,具有公法性質。
【評論主題】28 依行政罰法規定,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於下列何種責任條件下,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A)僅限故意 (B)故意或重大過失 (C)僅限過失 (D)不論有
【評論內容】第22 條 (沒入之裁處)I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II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評論主題】17 有關公物特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均屬融通物 (B)均不適用民法取得時效之規定 (C)一律不得查封或拍賣 (D)一律不得為公用徵收
【評論內容】公物之特徵,主要有以下四項: 1、 原則上為不融通物 原則上,公物不得做為交易之客體但例外於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下,仍得轉讓。例如民眾轉讓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轉讓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 2、 無民法之取得時效適用 公物須隨時存在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之下,以便國家或行政機關能為合公共目的之使用。取得時效與公物目的相違,故公物無民法上取得時效之適用。 3、 原則上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事執行即是對物做拍賣、轉讓之行為,而公物既為不融通物,自亦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評論主題】19 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發現該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尚未滿 20 歲者,主管警察機關應如何處理?(A)通知限期補正 (B)撤銷、廢止許可(C)等負責人滿 20 歲再准其舉行 (D
【評論內容】第 15 條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第 11 條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第 10 條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