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發現該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尚未滿 20 歲者,主管警察機關應如何處理?
(A)通知限期補正
(B)撤銷、廢止許可
(C)等負責人滿 20 歲再准其舉行
(D)命該未滿 20 歲之負責人改擔任糾察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2857
統計:A(4),B(9),C(0),D(1),E(0)

用户評論

Andy Hsiang】評論

第10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一、未滿二十歲者。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 宣告者,不在此限。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asd5213042】評論

第 15 條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第 11 條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第 10 條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