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行政執行法第 17 之 1 條第 1 項所定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分署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行政執行分署得為如何之處理?
(A)視為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向法院聲請限制住居
(B)視為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
(C)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向法院聲請限制住居
(D)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125
統計:A(1),B(5),C(5),D(5),E(0)

用户評論

胡小睿】評論

17-1是禁奢條款違反禁止要件同條第6項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1項之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 不清償又不報告或虛偽報告視為其有履行義務之可能不履行 執行處得依前條規定處理(回到拘提.管收處理)

windy10633】評論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不履行者,回歸17條是 限制拘住 和 管收 要件阿 沒有拘提的要件...

Rapunzel】評論

這題真的有bug吧第17條第三項拘提要件:一、顯有逃匿之虞。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題目到底哪個字提到他逃亡或不到場了⋯⋯ 會不會是題目本身的意思根本就是拘提或管收最佳解也沒提到拘提 還我十個鑽石QQ求解

骨頭】評論

違反行政執行法第 17 之 1 條第 1 項所定禁止命令☛指禁奢條款回到前條☛指第17條:本條規定限制住居、拘提、管收及其要件。